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姐姐的对象和亲友来到家里协商退婚一事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弟弟持刀将姐姐的对象连刺数刀致其死亡,随后出逃。随着凶手的归案,法院的判决,这起16年前发生在秦州区的命案最终以凶手领刑9年而画上句号。
16年前,也就是1994年,当时,秦州区汪川镇某村的张某还是一名刚满17周岁的花季少年。当年的8月,张某的姐姐与秦州区大门乡某村的陈某因婚约财产发生矛盾,8月30日11时许,陈某与其父、其兄等人来到张某的姐姐家协商退婚之事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持刀在陈某腿部、裆部连刺数刀,致陈某受伤,双方因救治问题又产生纠纷。14时许,陈某被家人送往汪川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于当日外逃。2009年11月12日,张某在北京市被当地警方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系他人用锐性器械刺戳右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12月3日,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同年6月1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陈刚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陈某的家属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应从轻处罚。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前,且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于今年7月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等内容为由,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张某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张某提出被害人一方首先动手引发厮打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其余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
2010年9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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