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因为工作分配的问题与本单位职工宋某发生口角,由于宋某的辱骂,我一怒之下,将其打伤,造成小臂赤骨轻微骨折。为此,单位免去了我的行政职务,降了一级工资,赔偿了宋某医疗费4000多元。宋某也于今年初上了班。可是事过4个月以后,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以伤害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我又赔偿了宋某误工工资等400多元,双方同意,并且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是在协议书送达10多天以后,宋某又反悔了,要求重新审理。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刘成
刘成同志:
行政处分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或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员,或对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人员的一种制裁。它与刑事处罚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宋某认为你的伤害行为触犯了刑法,只要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是可以按自诉刑事案件起诉的。但是从你信中所讲,法院是作为民事伤害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反悔。如果确有疑问,也只能按申诉处理。此案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宋某提出重新审理是不合法的,法院应予驳回。
律师: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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