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 蔚军平)秦州区一村民驾驶农用车在拉石头的过程中,自己的车被他人的货车碰坏。协商赔偿一事时,双方发生争执,农用车司机动了手,但换来的是赔偿对方损失2.8万元,领刑半年、宣告缓刑一年的后果。
2010年5月6日8时许,秦州区关子镇某村的严某在该村拉石头,董某驾驶货车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严某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严某三轮车的车窗及前照灯被碰坏,于是,二人来到关子镇七十里铺村村民张某家的商店门前商量赔偿事宜。严某索赔600元,董某则表示赔偿300元,旁观者王某则随口帮腔说给1000元算了。董某将车钥匙丢在王某身上后,与王某发生争执,严某见状在董某左脸部打了两巴掌,致董某受伤。
当日下午,董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后回到关子镇,向当地派出所报案。7日上午,关子派出所口头传唤严某,严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致使董某受伤的经过。后经秦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董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经查实,严某在2008年因殴打他人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6月23日,严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陈刚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严某与被害人董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严某一次性赔偿董某经济损失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严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在审理中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够自愿认罪,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今年9月底,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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