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难免还款义务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一张极其简单的借条,却在法庭之上引来了激烈的辩论。这又是为什么呢?

  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者都是同事,因借款难收,刘某将侯某、王某推上了被告席。在法庭之上,刘某提交了一纸借款单,其上载明:“今借到刘某叁万元。借款人:侯某,王某。”而且,据法庭调查,侯某于2007年先后归还刘某借款13000元,尚剩余17000元未还。

对于这17000元,刘某除要求还本以外,还提出给付从2005年6月19日至2010年5月间的利息。虽然,这张借款单中未载明利息约定,但侯某在庭审中同意承担利息。案件审理到此,出乎法官意料的顺利。但是,让法官想不到的是王某却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王某说出了这纸借款单背后的隐情。他说:“我当时是市内某建筑公司一分公司的经理,侯某则是这家公司在秦安一建筑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承包人,而刘某是该工地的保管员。因工程开工需要钱,侯某就在工地组织筹集借款。当时,他们商量好借款事宜后给我打了招呼,但借款利息及归还时间我都不清楚。刘某怕以后有什么问题就让我证明一下,我便在借条上签了字。即使如此,交接借款时我没有在场,我仅起证明作用,钱都用于侯某秦安的工地了,我不承担还款义务。”   

  王某认为自己的辩称确实有理,但法院审理查明后却认为:刘某出具的借款单中仅有侯某和王某个人签名,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只能认定借款为个人借款。虽然王某确实未实际使用该款,但其在借款人签名处签名,且刘某和侯某亦不同意免除王某还款义务。因此,王某应与侯某共同承担此笔还款义务。

“判决侯某、王某归还刘某借款17000元及利息。”看到一审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时,侯某、王某才意识到他们在借款条上的签名该负的法律责任。除了还款还有什么说的呢?两人再未提出上诉,一纸借条引起的纠纷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柏拓)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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