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 骗取钱财 武山一“能人”领刑三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武山县一村民虚构事实,乘机谎称自己能将在押犯的刑罚“活动”成监外执行,分两次骗取在押犯家属3万元。这位“能人”因不服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而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5年11月份,刑满释放人员高某受在押犯罗某之托,让武山县滩歌镇某村的杨某给罗某家人捎话,看罗某的家人能否将罗某从羁押场所活动出来。杨某见有机可乘,便将此事告知罗某之妻田某,自己有办法能将罗某的刑罚改为监外执行,并谎称高某就是自己活动出来的,罗某的妻子信以为真后,杨某以替罗某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分两次收取了罗某的妻子所给的3万元钱。案发后,杨某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2006年10月18日外逃,2010年2月8日杨某被逮捕。

    武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谎称其能将还未判决的罗某的刑罚“活动”成监外执行,从被害人罗某之妻田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先后分两次共计骗取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被告人杨某应在三至十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杨某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其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决定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随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判决,以自己将所诈骗的钱交给了他人,要求追究收钱之人的刑事责任,并追回钱款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对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被告人家属也已将诈骗的钱财退还被害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量刑上已充分考虑本案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 000元是恰当的。

    针对杨某提出其诈骗的钱交给了他人,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实,杨某将其诈骗所得的赃款交给他人,属查证追缴赃款的问题,并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构成和对其给予的刑罚。现有证据尚达不到证明收钱之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

    据此,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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