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柏拓
■乘客:
补了车票却被甩
11月19日,秦州区的郭女士反映了自己乘车时遇到的烦心事。
她说:“当日下午6时许,我去天嘉交运集团设在左家场的补票点购票,欲乘车去兰州看望住院治病的公婆。当时,我看到甘A·28451号大客车就停靠在那儿,尚未坐满乘客。大巴车上的助手看到我来了,便喊我快上车。但补票点的票员却说:“不行,要买了车票才能上。”我立即花费67元钱买了一张车票。未曾想,就在我拿到票欲上车之际,那辆车却突然发动了。为此,票员和司机曾发生了争执,但那辆车最终还是撂下我走了。最后,通过票员联系,我才乘上了一辆前往兰州修理的客车。这件事实在让我想不通,为何甘A·28451号车不载买了票的乘客呢?这样对待乘客,有何诚信可言?
■票员:
纯属衔接问题
接到反映后,记者立即赶到了现场,票员王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乘客反映的问题属实,但这纯属我们衔接出现了问题。”
据王女士介绍,凡是天水发往兰州的客车在左家场补票点只能停留10分钟,到点后不管载客是否满员,都必须离开。当时,他们给郭女士卖票时,想着还有时间,但等到卖了票后,才发现10分钟的时间已经到了。虽然,由于他们票员和司机的衔接出现了一点问题,使得郭女士多等了一会儿时间。但是他们已经和下一趟车交涉好了,并安排郭女士乘上另外一辆发往兰州的客车。
■律师:
运输企业违约
郭女士买了车票,却未乘上甘A·28451号车,票员做出的解释能否成为其开脱自己责任的理由呢?
对此,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的王朝晖主任认为,作为运输企业的天嘉交运集团将车票卖给乘客后,即和乘客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该企业就必须按照卖票时约定的时间和车次,安排乘客乘车。如果没有做到就构成了违约,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乘客未乘上这辆车给其造成了损失,该企业还必须对其予以赔偿。
至于票员解释的原因是由于他们衔接出现了问题,只能成为其企业内部追究责任的依据,根本不能成为其开脱自己违约责任的理由。好在于,该企业及时变更了和郭女士建立的客运合同,安排其乘上了另外一辆车,郭女士也接受了这种变更。也就是说,该企业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了补救。即使如此,这起纠纷还是提醒客运企业,一定要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做好衔接手续,确保乘客安全、准时乘车,以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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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29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编 后
虽然是一张小小的车票,却承载了太多太多的东西,如:乘客急于回家团聚或者出外办事的迫切心情;运输企业增加经济收入,提高员工待遇的殷切期望;社会完善的交通网络对公众带来的便捷等。
但是,让我们遗憾的是却发生了乘客买了票车却开走了的事情。虽然,票员解释只不过是其衔接出现了问题。但是,从法律上却不能因之开脱其违约责任,况且还有对其带来有失诚信的影响。试想,任何一名乘客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景,他们还会选择乘坐这样的车辆吗?
这还是其次,此事还会影响乘客对这个城市的印象。采访中,几名外地乘客就直摇头,一个劲儿地说:“那么大的客运企业咋这个样子呢?”
为了赢得回头客,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更为了给我们这座城市增光添彩,客运企业除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外,还会有其他选择吗?
车票不小,窗口不小,服务很大。乘客殷切期盼着客运企业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优良,乘车充满了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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