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作为驾驶教练理应表率遵守交规安全行车,可天水市的一名驾驶培训公司的教练却酒后驾车,在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后,又将一名路人撞倒身亡。事后,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加之能够自愿认罪,这名教练被从轻处罚获缓刑。
秦州区的张某是天水市某驾驶培训公司的教练,2010年3月7日20时35分许,张某在麦积区饮酒后驾驶该公司的无牌白色桑塔纳教练轿车,送完朋友后行至秦州区藉滨桥南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发生刮擦,张某继续驾车前行。在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刘某追上张某后坐上车,两人商议赔偿事宜未果,刘某下车后乘出租车继续尾随。
这时,张某继续驾驶车辆前行,途经藉河北路经青年南路到成纪大道,至玉泉广场经市三中、伏羲路、解放路、大众南路、南大桥,到了藉河南路后又由西向东行驶。21时10分许,张某驾车行驶至诸葛军垒附近,此时,秦州区的李某恰好由西向东在道路南侧行走,张某驾车碰倒李某后又驾车逃逸至忠武巷,被尾随的刘某以及接警的民警抓获。
2010年3月8日,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10月10日被逮捕。后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李某系当场死亡。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是,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市交警支队秦州城区交警大队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无责任。
悲剧发生后,张某赔偿死者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3.5万元,天水市某驾驶培训公司赔偿死者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1.5万元,赔偿刘某驾驶的出租车损失4000余元,李某家属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10月1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张某辩解其酒醉后不知所驾车辆碰撞行人,所以,不应认定为逃逸。经查实,被告人张某驾车与刘某所驾出租车刮擦后,自认为事情不严重而驾车继续前行,在路遇红灯停车等候时,又能与上车的刘某商谈赔偿事宜,后又驾车行驶较长的路程,肇事撞倒李某后仍能驾车行驶并安全停车,所以,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另外,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1月11日,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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