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犯罪人员快投案自首
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公安局刑警支队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文,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目前,天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向各县区转发了通告,此通告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通告主要有以下内容,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人员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严处。

    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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