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帮父伤人 受处罚赔损失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张进生)做生意的父亲和同行因占用摊位一事发生争吵继而撕扯,作为儿子不但没有上前劝阻,反而出手打伤对方,结果不但受到了警方的治安罚款,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等损失。

    张某与赵某都是秦州区罗玉路水果批发市场的商户,2010年6月12日早上,张某卸西瓜时占用了赵某的摊位,而赵某此时也要卸一车从山东拉来的西瓜,便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

    这时,张某的儿子兵兵(化名)见状上前在赵某脸部击打两拳,致赵某的左上额部受伤,赵某随后报了案。后经鉴定,赵某头部外伤为轻微伤,民警对兵兵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事发当日,因为赵某受伤住院,赵某另外的二个合伙人照顾赵某,导致所购进的西瓜没有及时卸货而积压了一天,赵某因此付给车主1000元的台班费。赵某住院治疗了10天,双方因医疗费及其他损失曾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

    2010年8月16日,赵某一纸诉状将张某父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兵兵击打赵某受伤住院,其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赵某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张某与赵某因占用西瓜摊位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但未实施侵害行为,赵某的伤情与张某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赵某诉请的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子认可并没有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对赵某诉请的经营损失14500元及汽车台班费1000元,法院认为,赵某受伤住院后,赵某的两个合伙人可通过雇工等方式及时卸货批发,减少损失,所以,因此扩大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赵某的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兵兵赔偿给赵某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687.78元,同时,法院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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