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柏拓 实习生杨文彦
2010年7月29日,午饭过后,武山县城关镇下街村村民邓某被邻居马某请去修理她家出现故障的水泵。当时,恰遇停电,邓某便放心地修理起水泵来。
孰料,就在邓某修理水泵之时,电突然来了,导致邓某当场被电击昏。村民赶来将邓某送至武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由于伤势严重,邓某医治无效而亡。
面对突入其来的灾难,邓某一家人悲痛欲绝,马某也自知祸闯大了,在积极垫付邓某医疗费之后,赔付邓某家属20000元。
不过,邓某家属还是一纸诉状将马某和武山县农电管理局起诉到了武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亡者家属各项费用33万多元。
面对这笔巨额赔偿,马某认为,事情由她叫人帮忙而起,她情愿赔偿,但由于赔偿金额太大,她确实无能为力。
而武山县农电管理局认为,邓某身亡的原因,没有相关部门的现场勘验,也没有尸检报告。即便就是电击身亡,也与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案件涉及用电设施产权系用户产权,其管理和防范义务均由产权人行使,安全责任应由用户承担。
同时,他们认为邓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最起码的用电常识,在修理用电器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但其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惨剧发生。因此,农电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的帮助可给予亡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
武山县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武山县农电管理局与马某之间存在供用电关系,农电局为供电方,马某为用电方。马某对其所有的线路产权有管理和防范义务。水泵系用电器物,发生故障后的修理义务在物权所有人马某,而不在农电局。所在线路跳闸断电后农电局强送成功,断电至送电间隔5分钟,农电局操作不违规,故其对邓某的身亡没有赔偿责任。
邓某被马某叫去无偿检修水泵,双方构成帮工关系。在帮工过程中,邓某系电击身亡。依照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马某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邓某作为成年人,其在检修用电器时未采取断电措施,违反最起码的常识,其行为有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于去年底对此案作出判决:马某再予赔偿亡者邓某家属各项费用81525.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25381.5元;武山县农电局补偿亡者家属10000元。
这起人身损坏赔偿纠纷案就此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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