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君子” 自首领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甘谷县一男子伙同他人多次翻墙窜入水泥厂、变电站内盗窃电机和变压器铜线圈,获赃款后挥霍。被捕后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最终,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2008年10月7日晚,甘谷县新兴镇某村的谢某伙同他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某水泥厂院内,盗走了一库房里的三台电机,之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赃款400余元,谢某与同伙平分挥霍。

    次日晚,谢某和同伙再次翻入这家水泥厂的院内,盗走一台电机,变卖后获赃款200余元。

    接下来的几天,谢某伙同他人携带撬杠、扳手等工具连续进入一变电站,将该变电站两台未使用的变压器撬开,盗走了6个铜线圈,销售给收购站,获赃款5000元,挥霍一空。

    2008年10月13日晚,谢某伙同他人又一次进入曾光顾过的某水泥厂院内,拆下一台计量器内的铜线,逃离现场时被看管人员发现,谢某的同伙当场被抓,谢某随后投案自首。

    破案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给失主。经甘谷县物价局估价,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620元,谢某参与了全部盗窃作案。

    2010年6月17日,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法官说法

    甘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宜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于2010年7月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谢某表示不服,以原审虽认定其为自首,但在量刑时未予充分考虑,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等理由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谢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市中院予以确认。原审根据其参加盗窃犯罪的次数、数额及在每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所具有的自首情节均给予了充分考虑,一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所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于2010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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