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四川省一男子在天水市公交车上行窃被发现后,在弃衣跳车逃离的过程中被失主和乘客制服,法院最终判处其3年半的刑期。
2009年9月25日下午2时许,四川省乐至县的陆某在我市的一辆6路公交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同坐乘客张某的上衣口袋,盗得现金17270元。张某发现后要求其归还赃款,陆某将12300元赃款还给张某,张某发觉钱不够,抓住陆某的上衣不放。陆某准备弃衣跳车逃离时,被张某及车上的乘客制服。
公安民警赶到后将陆某抓获,从其黑色夹克衫内查获了4970元的现金,以及匕首、刀片等物,事后,现金发还了失主。
2009年10月30日,陆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赃款全部追回,所以,法院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陆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自己并未实施盗窃,查获的黑色夹克及衣内的物品并非自己所有,以此为由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现金后被失主发觉并当场抓获,陆某交出部分现金后求饶不成,便欲跳窗逃离,被失主和车内乘客制服,事实清楚;而陆某所穿装有被盗现金的黑色夹克及衣内的刀片、匕首等物品是其逃离公交车时当场被人从身上扒下的,有被害人供述和陆某妻子的证言。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陆某在人赃俱获、人证物证俱全的情况下仍百般抵赖、狡辩,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鉴于被盗赃款全部追回,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0年8月17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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