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闫蓉芳)员工打工期间不慎丢失了工作服,在其辞职时,用工单位扣发300元押金作为赔偿,员工认为用工单位此举不合理。
1月11日,在秦州区一家酒楼打工的小宋致电本报生活热线反映,去年7月,她被酒楼招聘为服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00元。第一个月发工资时,酒楼从其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押金,并连续扣了三个月共300元。当年12月份,小宋因为母亲生病需要回家照顾,便提出了辞职,因为工作服丢失,她无法移交便主动提出赔偿,谁知酒楼在结算工资时,将300元押金扣除说是作为工作服的赔偿金,小宋觉得赔偿数额高、不合理。
记者采访酒楼时,酒楼大堂陈经理说这是他们内部的规章制度,员工丢失工作服就要扣除押金。记者就此采访秦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时,劳动监察人员指出,酒楼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监察大队随后向该酒楼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酒楼退还所有员工被扣除的押金。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酒楼扣除90元作为工作服赔偿金,剩下的210元退还给了小宋。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