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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苏州共识》
http://www.tsrb.com.cn 2016-04-14 15:23:51 星期四     字体设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认真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示范城市(区)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示范城市(区)之间的合作会商制度,支持示范城市(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指导示范城市(区)制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划,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区)在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及时召开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座谈会,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示范城市(区)之间、各示范城市(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三、加强示范城市(区)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对示范城市(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及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等知识培训。及时将商标战略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的相关文件、视频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国商标网上予以汇总发布。

    四、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城市(区)及其企业参加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区)提供宣传交流平台。

    五、为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向示范城市(区)提供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区)建立商标数据库。

    六、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对示范城市(区)提交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符合提前审查条件的,可加快办理。及时总结推广利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整合农村资源,促进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

    七、加强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对示范城市(区)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八、对示范城市(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九、对以示范城市(区)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保护。

    十、建立示范城市(区)之间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推动各示范城市(区)之间建立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力。

    十一、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城市(区)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

    十二、向示范城市(区)免费发送《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商标通讯》、《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等资料。

    十三、鼓励示范城市(区)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城市(区)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质押申请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扶持措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工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示范城市(区)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大力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辛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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