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成雄
1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武山一青年拐卖外籍妇女案在武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质证举行等一系列程序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罪名成立。本案将择期宣判。
案件回放:3年拐卖11名妇女
2005年间,被告人武山县咀头乡青年管俊明偷渡到缅甸果敢地区老街打工。时间不长,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缅甸籍女子,后对其产生好感,考虑到自己尚未成家,便在给介绍人2万元后,将其领回武山县,俩人结为“夫妻”。
当地及周边的人知道这一情况后,许多人要求管俊明给他们从缅甸贩卖妇女当妻子。管俊明觉得找到了一条既能发财又能给当地村民帮忙解决终身大事的捷径,便满口应允下来,开始频频光顾于中缅边境。2007年间,被告人管俊明经人将缅甸某地区一名女子带至武山,以2.8万元卖给武山县榆盘乡某村一村民为妻。此后不到一年,由于当地自然条件落后且生活习俗差异太大,这名女子瞅准机会成功逃跑。
案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查明,被告人管俊明,现年27岁,武山县咀头乡人。自2007年以来,管俊明伙同他人以借外出打工等名义,从缅甸、云南等地先后将11名缅甸籍女子哄骗至武山,并分别以2.8万元至3.8万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武山县当地农民为妻。被告人管俊明从中获利4万余元,赃款全部挥霍。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管俊明涉嫌拐卖妇女罪移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转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8月25日退回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报送天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直击庭审:被告人拐卖妇女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管俊明自2007年以来,伙同他人以打工等为名,从缅甸、云南等地先后将11名缅甸籍女子以不等的价格贩卖至武山县,并从中非法获利,既而挥霍。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管俊明目无国法,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贩卖妇女,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导致受害人背景离乡、远离亲人,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生活,内心遭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折磨,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辩护:请求法庭酌情从宽
被告辩护人当庭陈述辩护意见时说,武山县一些偏僻农村因条件落后,要想讨得一房媳妇很困难。在这种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当村民看到被告人管俊明从缅甸带回一个媳妇后,便纷纷前来请求管俊明帮忙,以设法给他们讨个老婆。鉴于此,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在当地找媳妇同样也要花彩礼而且比从外面带回的人还要高出许多,便答应给村民帮这个忙,本人丝毫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因此,其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且系初犯,同时由于经他从中介绍带回的这11名外籍妇女中,除4名被送回或逃跑、2名人在外地外,其余5名在武山成家后目前生活的很幸福,因此没有造成太严重的社会后果。与此同时,本案中,在拐卖11名妇女过程中涉案金额33.7万元中,管俊明只得到4万元,且案发后其亲属已如数将赃款退赔,故请求对其从轻发落。
庭审结束:本案择期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管俊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拐卖11名外籍妇女的犯罪事实没有疑异。经合议庭合议,由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拐卖妇女罪予以认可,且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将提交法院审委会进一步研究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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