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秦安县一男子酒后持刀伤人,致两人受伤,在男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男子最终因自己的罪行,换来了三年的牢狱生活。
2009年4月11日晚,秦安县莲花镇某村的曹某和他人在某村一果园内喝酒,期间曹某说,靳某欠他的钱,晚上他要找靳某,把靳某的腿砍断。
次日凌晨2时许,曹某酒后去找靳某,在村子一巷道内碰上了王某、陈某等人。曹某顺手拿起巷内的一砍刀,砍在王某的右腿等处,之后又朝陈某背部、左足部砍去,致王某、陈某受伤。王某、陈某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王某外伤致皮肤开放性外伤、腓总神经外伤、胫神经外伤、动脉破裂属重伤;陈某外伤致左足不全离断、左肩背部刀砍伤、左侧液气胸属轻伤。
2010年2月6日,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随后,秦安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就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和解,由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王某、陈某受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000元。
秦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所以,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在2010年5月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曹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王某重伤、陈某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法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曹某认为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曹某持刀砍伤两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已考虑了曹某亲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量刑中已充分给予了从轻的体现。所以,曹某所持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没有采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0年8月2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