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旅客住宿受伤 调解得到赔偿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23日,麦积工商分局桥南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冯某投诉某招待所卫生间地面滑,使自己滑倒受伤一事。
【维权结果】
桥南工商所经过详细调查,该招待所卫生间地面较滑,经营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该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200元,双方均无异议。
【评析】
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潢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不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或者地点,应当提示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在此案例中,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的警示,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也是为了公众利益之要求。因此,工商部门认为经营者对该消费者的受伤有过错,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
美发反伤皮肤 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17日,家住麦积区社棠路的杨女士在铁路俱乐部楼下某理发店烫发时,烫发药水流下致使右侧面部皮肤又痛又烧,第二天发现该处皮肤变黑,就去理发店让店主看损伤的情况,店主说慢慢就好了,所以没有及时治疗。没想到,两个多月后杨女士面部的皮肤仍就发黑,无奈之下只好到烧伤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0余元,后续治疗仍需要花费。杨女士找店主要求负责赔偿,遭到拒绝。
【维权结果】
麦积工商分局渭滨工商所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经营者使用的烫发水是合格产品,虽然出现皮肤发黑现象原因不确定,但烫发药水腐蚀的情况确实存在。该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后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00元及美白药品一瓶。
【评析】
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8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或者提请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由于经营者无法提供消费者脸上的黑斑不是烫发时所致的无过错证据,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商品房地面裂缝 5日内完成修补
【案情回顾】
家住秦安县兴国镇的邵先生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没想到2010年6月竟发现卧室地面出现了2毫米的裂缝。邵先生多次找该商品房开发商协商解决,均没有结果。
【维权结果】
经秦安县兴国第三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当事双方最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并达成以下协议:由被投诉方在5日内完成裂缝修补,且投诉人现场监工;投诉人交清欠款,被投诉方交付商品房;被投诉方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
【评析】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由房地产开发或物业部门承担商品房质量和维修责任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