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商家促销欺诈 退还购货款
【案情回顾】
清水县退休干部王某于2010年10月,在县城某家电商场举办的买家电送冰箱促销活动期间,购买了37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价格5999元),当场交付货款,商家答应赠送价值1799元电冰箱一台。三天后,当王某来到商场取货时,商家却一再推脱说厂家没有发货,要求消费者更换商品,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维权结果】
经县消协调解,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发》第3条第4项之规定,商家退还消费者购货款5999元。
【评析】
商家受利益驱使,不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纠纷发生后,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不顾,无故拖延时间、推卸责任,缺乏诚信经营意识。消费者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贪图便宜,给商家欺诈行为造成了生存空间。面对铺天盖地的广告和花言巧语的宣传,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应盲目购买。
案例七:
三轮车有问题 经销商换新车
【案情回顾】
武山县洛门镇的消费者林先生,于2010年2月25日以一万余元购买的新农用三轮车还未使用,便发现水箱上有一道裂痕,其后多次找经销商协商解决,但经销商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维权结果】
武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经过到三轮车购买商场进行调查,认定属质量问题。后经执法人员的耐心说服,经销商及时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很快为林先生更换了同品牌、同型号的新农用三轮车。
【评析】
武山县工商局调处的这起申诉案例,是近年来该局解决的较大农机质量问题纠纷案件,也是工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执法为民、依法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体现。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工商部门从进销货渠道入手,深入消费者、销售者、生产厂家调查取证,确认了销售者、生产厂家所应承担的农用三轮车质量问题责任。作为涉农投诉,工商部门从确保农业生产的高度出发,及时向销售者、生产厂家宣传讲解政府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使生产者明确并诚恳接受调查,顺利实施了调解,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案例八:
不正当竞争 受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18日,有消费者投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同仁建材市场内某商铺陈某经营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涉嫌与山东德州已注册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使自己误以为就是德州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
【维权结果】
张家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在向经营者陈某索要进货票据和查看该产品相关资料,并联系山东德州“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的地区经销商调阅相关产品信息后,初步认定陈某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后,对陈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
【评析】
陈某销售经营太阳能热水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对该
经营者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有力的打击了侵犯知名商品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净化了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