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不按承诺办 退回中介费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初的一天,市民黄女士在秦州区新华路某房屋信息中介服务公司交了50元信息费,中介服务公司保证提供看二手房的服务,直到满意为止。8月中旬时,黄女士告诉中介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自己看上了伏羲庙附近的一处二手房,不知是否可以便宜,工作人员当时称可以优惠。没想到等黄女士第二天来买房子时,工作人员却称房子不便宜了。房屋信息中介服务公司认为是房主觉得太便宜不想卖,而黄女士却认为是商家欺骗误导消费者。
【维权结果】
经调解,信息中介服务公司为黄女士无条件退还信息费50元。
【评析】
该中介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属典型的欺诈消费行为。按照《消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十:
订阅报刊未送达 经协商专人投递
【案情回顾】
2010年,消费者李某接受秦安县郭加镇某邮电所报刊投递服务,没想到订报后邮电所竟拖延一年未送报纸,多次与邮电所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予以解决。
【维权结果】
秦安县郭加工商所接到投诉,调查核实中,邮电所领导称由于该所搬家,工作太忙,一段时间没有投递报纸,造成了一部分用户没有送到。后经执法人员与邮电所领导多次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邮电所领导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保证以后按班专人投递。消费者也表示不再追究责任。
【评析】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客货运输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邮政部门作为公用事业服务部门,不能以工作太忙为借口拖延报刊投递,对其出现的此类行为,理应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