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6.武装掩护走私的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变化之处: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151条第四款已经删除,所以,原刑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金融诈骗罪的特别规定的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金融诈骗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变化之处:取消了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刑法第192条是指集资诈骗罪,而原来刑法第199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适用死刑。

  9.对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的规定的修改。

  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修改变化之处:原刑法第200条关于单位犯金融诈骗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

  10.取消刑法第205条第2款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死刑。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1.增加虚开其他发票的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废除对刑法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原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3.持有假发票行为入罪。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4.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内容进一步明确。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

  (1)提高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加规定了具体的强迫交易的情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考点提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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