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1.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处理明确处理。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强迫职工劳动罪。前些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为打击这类恶劣行为,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将原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
那些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将难逃法网,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原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
(1)行为方式变化:从“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2)罚金刑从“并处或者单处”修改为“并处”。
(2)提高了法定刑。增加规定了加重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作了规定,该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单位。
五、侵犯财产罪
1.盗窃罪。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改变化之处:
(1)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明确规定为盗窃罪。
(2)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原刑法第264条有两处规定了如下两种情形的盗窃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敲诈勒索罪。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变化之处:
(1)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不仅仅是“数额较大”,还包括“多次敲诈勒索”;
(2)对敲诈勒索罪规定了罚金刑。
(3)规定了加重构成及其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恶意欠薪入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入罪的标准: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提示:注意细节。刑法修正案六,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寻衅滋事罪。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修改变化之处:
(1)恐吓他人的,也成立寻衅滋事罪。
(2)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原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变化之处:
(1)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区分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提高了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幅度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规定。
(2)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提高。原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刑法。该部分规定是将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纳入刑法的内容。经过一段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普遍认为这个关于特征的法律解释,在实际执行中明确、具体、有助于更准确地确认黑社会组织性质。建议纳入刑法当中。刑法修正案(八)把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了刑法294条当中,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更方便,也为了执法机关更明确。
3.传授犯罪方法罪。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变化之处:
(1)将原来的两档次刑罚改为三个档次。
(2)取消本罪的死刑。
考点提示: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关系。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修改变化之处:废除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此外,由于第328条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依照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的,故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也废除死刑。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将本罪的入罪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删除,即本罪从结果犯转为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采矿罪。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3],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
(1)废除原来入罪的限制性条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代之以“情节严重”。这突出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2)对原来的加重构成条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7.协助组织卖淫罪。
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之处:(原刑法条文仅有“协助”的规定)。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协助”进一步具体化: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原刑法仅规定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七、渎职罪
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修改变化之处:本条为新增条款,突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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