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分赃四千元 换来铁窗五年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 王红梅)曾因抢劫、诈骗、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判刑,可释放后仍不思悔过,又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盗窃财物,胥某最终为自己又领来5年刑罚。

  六十年代出生的被告人胥某系四川省三台县人,1981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7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11月因盗窃被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3年。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胥某流窜至我市。

  流窜至天水市的胥某不思悔改,与同伙苏某在我市6路公交车上,乘人不备用刀片割破乘客曹某的包,盗得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200元、邮政储蓄卡一张(余额3000元)、信用合作社飞天卡一张(余额8.1万余元,附有密码纸条)等物。在盗得曹某钱包的当日,胥某与同伙苏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分10次提取飞天卡内存款2万元后,将钱包及二张银行卡丢弃。事后胥某分得赃款4000元,并且挥霍一空。2010年9月胥某事发被逮捕,同伙苏某在逃。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同时被告人胥某曾因抢劫、诈骗、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判刑,释放后不思悔过,实属屡教不改,本应严惩,但鉴于胥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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