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施恶行 被判了七年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陈刚】秦州区一少年小小年纪不学好,采取卡脖、塞嘴、捆绑、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将一女子强行拉至自己的出租房里实施了强奸。少年最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生于1992年11月的小强(化名)是秦州区某村村民,2010年10月6日晚12时许,小强在伏羲庙步行街碰到下班后回家的小丽(化名),小强便对小丽进行跟踪,意欲对其实施强奸,因有他人路过而未得逞。

    10月9日凌晨12时30分许,小强携带匕首在秦州区伏羲庙东牌坊下再次伺机作案。零时40时许,小丽下班路过此处,小强尾随小丽至附近的一巷道口时,采用卡脖、捆绑、持匕首威胁等手段,将小丽强行拉至位于巷道内自己的出租房里,并将小丽的嘴塞住后对其实施了强奸,后又用随身所穿西服将小丽头部包住,拉至伏羲庙西牌坊处的马路上放开后逃离。事后,小丽向警方报了案,小强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经法医鉴定,小丽为颈部外伤属轻微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强犯强奸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于近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采取卡脖、塞嘴、捆绑、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小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所以,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小强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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