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同居女子致伤 男子领刑9个月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杨俊民】秦州区一男子因琐事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女子经常发生矛盾,后来将女方殴打致成轻伤,结果因犯故意伤害罪领到了9个月的刑期。

    现年31岁的杨某是秦州区齐寿乡的村民,2006年,杨某与女子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

    2010年8月5日10时许,杨某在秦州区平南镇公路上碰见离家多日的马某后,便对她拳打脚踢,致马某右手及腿部受伤,后将马某带回家中。

    回家第三天,马某再次离家,杨某将马某追回家后,将其绑在桌子腿上并脱掉裤子,用手、皮带、绳子和竹棍对马某进行殴打,致马某受伤。经天水市中医院诊断为: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并脱位、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马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鉴定:马某双下肢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属轻伤,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0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杨某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6月2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目前,执行已生效。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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