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给予宽大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到公、检、法、司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行较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羁押期间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原则上不予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强制措施。
四、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陪同下投案的,以自首论,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追逃行动,对主动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隐匿线索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于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给予重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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