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浙江省一男子来到麦积区桥南商场一洗头房,将一名女服务员带至其租住处,两人发生性关系后,男子借故心生恶念实施了抢劫、杀人。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今年6月9日,该男子被执行死刑。
生于1971年的廖某,是浙江省苍南县人。2009年5月10日,廖某来到麦积区桥南商场一洗头房,将女服务员赵某带到其租住处。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赵某给廖某说了一句“你真没用”,廖某听后非常生气,便用木棍击打赵某的头部,用绳索、胶带纸将赵某捆绑,抢得赵某挎包内现金42元及银行卡3张,并采取殴打和持刀割破赵某胳膊等手段,逼迫赵某说出其中一张银行卡的真实密码,廖某持银行卡在麦积区火车站附近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13500元。廖某返回其租住处后,再次用胶带纸缠绕赵某嘴部,用电线、绳索勒赵某颈部,致赵某窒息死亡,将赵某的尸体装入麻袋放进橱柜中。
第二天,廖某持被害人赵某的钥匙到桥南商场附近寻找被害人住处欲盗窃财物,没有得逞后大肆进行挥霍。5月11日晚,廖某借来三轮摩托车、铁锨在社棠镇下曲村附近为掩埋尸体挖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绳索勒颈窒息死亡。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廖某在实施违法活动后又见财起意,将被害人赵某控制后采用殴打、刀割等手段,数次逼取银行卡密码,在劫取钱财后又将其勒颈致死,其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2010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廖某故意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判处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6月9日,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将罪犯李某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