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监管 为何成盲区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农村烈性犬监管无规可依

    事实上,狗伤人事件在我市时有发生。

    2006年,一名老人去秦州区罗峪沟晨练时,突然遭到了一家养鸡场豢养的3条大狗的袭击。虽然由于狗及时被狗主人撵走,老人未被咬伤,但由于惊吓过度,休养了很长的时间;2007年2月份,秦州区11岁的小黄和14岁的小唐结伴去玉泉镇虎圈沟玩耍时,被两条大狗咬伤;去年2月23日,麦积区马跑泉镇东山村11岁男孩小沈,被村头一农家乐院中的一只牧羊犬和一只藏犬咬伤致死……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藏獒等烈性犬以前只是进行专业养殖或者看厂护院等需要,现在已发展到进入居民小区、农村院落,成为人们观赏的宠物,乃至于有人居然还牵着藏獒等烈性犬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伤者刘文杰就对记者说:“200户人口的转咀村,养狗的农户超过了一半。其中,大型犬就占到了近十分之一。如果都像这条藏獒一样,不拴起来,任其在马路上转,不知还有多少人像我一样要遭殃呢!”

    客观地说,这些日益增多的大型犬或者给专业养狗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或者给一些人及单位解决了看门的实际需要。但是,狗伤人事件的屡屡发生,却对公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我市两区五县被狗等动物抓咬伤者,2005年为1611人,2006年为2092人,2007年为6225人……这组数字表明狗伤人事件呈逐年上升局势,尤其是烈性犬酿成的祸患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公害。

    为消除豢养烈性犬对公众带来的安全隐患,去年10月28日,秦州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秦州区犬只豢养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豢养烈性犬(包括大型犬)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非因特殊需要,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居民小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已办理登记手续的烈性犬,豢养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犬只的活动不能超出其防护区域等。

    但是,该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含规划管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类似牡丹镇在内的绝大部分农村乡镇尚未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之内,使得农村烈性犬、大型犬的监管无规可依。

城市管狗规章是一纸空文

    从2010年11月1日施行《秦州区犬只豢养管理办法》至今,已经过去了7个月的时间,烈性犬在该区的管理又有何进展呢?

    秦州综合执法分局执法股的谢股长介绍说:“该办法仅针对城市及城郊的藉口、关子、皂郊、太京四个镇。而烈性犬、大型犬豢养的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和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行为的处理,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归公安机关负责。咱们在平时巡查时发现有牵着烈性犬上街的行为,只要是其没有随地便溺等行为,咱们综合执法部门也无权利对养犬人进行处理。”

    秦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张姓负责人说,由于他们没有接到市公安局相关烈性犬管理的文件,所以也就一直没有对烈性犬的登记管理采取相应行动,烈性犬的备案和管理这一块目前在公安部门尚属空白。该负责人认为,如果国家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有省政府颁布的暂行办法,那么公安管理部门才会针对烈性犬的备案和管理采取措施。否则,包括烈性犬在内的犬只管理都应该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当谈到类似藏獒伤人事件的处理问题时,该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他说,以前,公安部门也曾接到过有关犬只伤人的报案,其中以宠物犬伤人为主。如果养犬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他们就可以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对于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公安部门采取的处理办法只能是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得告知受害者起诉至法院维权。

    针对相关烈性犬伤人事件处理目前所面临的现状,甘肃天靖律师事务所的王煊很是感慨。他说:“公安部门处理狗伤人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相关条款。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明知故意纵狗伤人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构成故意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部门的管理却通常是事发之后,对事发前养狗种类及区域的限制等监管几乎是空白。”

    可见,相关法规禁止个人或者单位仅为看厂护院需要而豢养烈性犬,且法律对烈性犬伤人者的赔偿亦有了特殊规定,目的都是为了消除烈性犬对公众带来的安全隐患。

    但事实上“管狗规章”中相关烈性犬的管理仍是一纸空文。规章出台7个月了,其执行情况至今在城市尚是空白,更别谈在农村了。

    让不遵守规章的个人或者单位自律,不去豢养烈性犬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执法就显得至关重要。

    能否设立举报违规豢养烈性犬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让违规豢养烈性犬者难以躲藏;能否进行日常巡查,让牵着烈性犬招摇过市者不再肆无忌惮;能否开展执法大检查,让违规豢养烈性犬者无立锥之地;能否加大执法力度,让违规豢养烈性犬者感到违规豢养的成本太大……

    我市有了“管狗规章”的确是一种进步,但公众更期盼着这纸规章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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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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