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通讯员 李兰)吴女士与前夫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上只说明孩子归男方抚养,没有具体注明女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刘女士在探望孩子时受到了前夫的阻碍,她不知自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对孩子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吴女士在行使探望权受阻的情况下是有拥有诉讼权利的。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处理该类案件。办案法官会先引导离婚的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父母双方的协定与法院的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判决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反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执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处所讲的“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父或母,而不是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