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实习生师雯 通讯员郭智文】在我市搞非法传销的重庆一男子,为给“老鼠会”拉会员,将他人骗至我市并伙同其他传销人员持续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最终,该男子因犯非法拘禁罪领刑一年一个月。
2010年11月15日,小姜从青海省坐车来到我市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被骗入汪某所在的传销组织。1989年5月出生的汪某,是重庆市石柱县人,从老家来到我市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小姜被骗后,
汪某伙同其他传销人员持续非法限制小姜的人身自由,并扣留小姜随身携带的现金及手机等物品,11月30日,小姜在汪某等人的“看护”下外出看病时乘机逃跑并报案,汪某于当日被秦州公安分局大城派出所抓获归案,汪某对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姜福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1月6日,汪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麦积区人民法院随后在审理被告人汪某非法拘禁一案时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汪某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所以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汪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针对汪某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实,汪某在积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中伙同他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鉴于汪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根据汪某在本案犯罪的具体行为和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无不当。所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