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 蒲晓晶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以其价格适中、轻便无污染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可是,随着电动自行车销量的增多,有关电动车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9月2日,记者在秦州区消协了解到,就电动车买卖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动自行车达不到说明书承诺的行驶里程、随车赠品质量差、售后服务差等方面,而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电池“三包”时间的投诉,占了电动自行车投诉的一半以上。消协就此提醒,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除仔细查看电池的“三包”时限外,还要注意一点,即电池的维修时间不计算在“三包”时间内。
案例一
2010年6月,家住秦州区天水郡的消费者王女士向秦州区消协反映,2009年上半年,她在市内一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新款的女式电动自行车。当时,商家介绍这款电动车不仅外观漂亮,而且电池动力强劲持久,行驶起来又快又轻。
购车之后,王女士在该款电动车说明书上看到,电池一次充电可续行60公里,可实际行驶过程中她发现,每充电一次只能行驶30公里。她找到商家,要求给自己更换一组新电池。不想商家说,电动车虽然是上半年售出的,可是电池上标明的电池生产日期却是08年,按照电池的生产日期计算,王女士的电池已经出了“三包”期规定的一年保修期,所以他们拒绝给王女士更换新电池。
案例二
2010年7月,秦州区的消费者马女士在市内一家商场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在“三包”期内维修了两次,最后一次的维修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
最近,该电动车的电池又出现了无法充电的毛病,需要再次维修。可商家却告诉马女士,她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经出了“三包”期,要想维修,马女士得另行付费。认为不合理的马女士由此找到秦州区消协投诉。
提个醒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秦州区消协提醒市民朋友:电池是电动车的核心部件,电池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爬坡能力、续行里程等使用性能起到决定作用。因此,对于电池的“三包”细节,买家要格外留意,谨防落入商家的陷阱。
在实际销售中,一些商家以电池的生产日期作为电池“三包”期的起始日,以缩短电池的实际“三包”期限,从而减少其承担“三包”义务的时间。而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所以,电池的“三包”起始日应当自电动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
另外,一些商家对于电池的“三包”期,往往未扣除电池的修理时间,而按照“三包”规定,“三包”期限应当扣除因商家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消费者可自行计算顺延后的“三包”截至日期。
最后一点,消费者每次维修时,都要保存好维修记录,并在购车时索取正规发票,在出现“三包”纠纷后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