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魏素梅)2010年9月13日8时许,秦州区的小董在市内一建筑工地施工时,因质量问题与技术员小王发生争执并厮打,小董随后叫来亲属小军、颜某等人到工地上闹事。当工地看管员卢某出来劝解时,小军用脚踹卢某的左腹部,并在地上捡起一根钢筋击打卢某的腰部,致卢某受伤。
随后,卢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外伤致脾脏破裂属重伤。
2011年2月10日,小军在小董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小军与被害人卢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小军家属已经支付的1.5万元外,小军一次性赔偿卢某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军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小军虽系初犯,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不属于犯罪性质较轻,不能作为本案减少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卢某受伤后由同事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小军亲属在卢某治疗后支付1.5万元医疗费的行为,不属于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情节。
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