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报复 酒后纵火损失近两万
一村民玩火过了火领刑五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先点燃了村里的麦草垛,又烧了村民的农用车,秦州区一男子泄愤报复酒后纵火造成近2万元的损失,最终,用5年的刑期为他的这把火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秦州区太京镇某村的王某平时以放羊为生,2011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王某酒后回家途中,想起自己曾因放羊一事与村主任于某发生过矛盾,为了报复于某,于是,王某点燃了本村西侧的老四队和新四队两个麦场的三个麦草垛。在逃离现场途中,王某见到本村另一村民家的三轮农用车,又想起这名村民曾打过自己的父亲,便将对方的三轮农用车点燃,火势蔓延至村里余某家,将余某家东房后檐烧毁。村民发现着火后,急忙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消防官兵赶到现场,与村民一道将火扑灭,这次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19660余元。

    2011年4月29日,王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所以,可从轻处罚。

    今年7月,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以原判定性不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所烧麦草数量及价值有误,另外,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为泄愤报复他人而酒后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对于王某所提一审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为失火而非放火的理由,经法院查实,王某放火的动机和经过有在案的一系列证据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以,法院对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火灾造成的麦草数量和价值有误的意见,经查实,王某放火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意见及结论在案佐证,一审法院据以采信是恰当的。另外,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并不完全以造成的财产损失来衡量刑期,所以,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实,鉴于王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归案后又能据实交代犯罪经过,一审法院已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所以,这一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于今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图为消防官兵于村民一同扑救火灾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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