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的儿子拒养父母
律师:生父母子女关系并未解除,仍需赡养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 蒲晓晶)“虽然我们没有亲手拉扯孩子,可平日里也没少给娃他舅舅寄东西,这孩子咋就不认我们夫妻呢?”11月3日,清水县的李大爷致电便民服务热线,诉说他的伤心事,并寻求本报的帮助。

    今年65岁的李大爷和比他小3岁的妻子住在清水县山门镇某村,是村里远近闻名的贫困户。年轻的时候,夫妻俩生育了两个儿子,但因为家境困难,小儿子出生后不久,李大爷便将其送到了妻子的娘家,托付给孩子的远房舅舅代养。当时双方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如果孩子长大后愿意继续呆在舅舅家,李大爷绝不阻拦。

    自此,李大爷和妻子一直和大儿子生活在一起。小儿子明娃(化名)长大后,入赘到并没有多少血缘关系的舅舅家做了上门女婿。平日里,李大爷总是想方设法给明娃寄去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明娃因为不满父亲将自己寄养到舅舅家,很少来看望他们老两口。

    大约两年前,李大爷的大儿子不幸病故,儿媳受不了家里的清贫,带着一双儿女远到北京打工,家里只剩下老两口。老两口平时体弱多病,再加上年老体衰,地里的重活干不了,以致少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艰苦。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夫妻俩想到了如今过得不错的小儿子明娃,于是请中间人传话,向明娃讨要生活费。不想,明娃却以“父母从小没有抚养自己,自己也就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为由,不愿养活亲生父母,让老两口很是伤心。“儿子到底该不该赡养我们?”11月3日,在村里一些好心人的指点下,李大爷拨通了本报便民服务热线。

    对李大爷的疑问,11月4日,本报记者咨询了148法律热线。一位法律服务人员对此说,要确定李大爷的小儿子是否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应当首先确定被李大爷送养的明娃与抚养其的远房舅舅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话,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便解除,子女也就没有赡养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李大爷当初明确表示是送养行为,亲生儿子与抚养人之间也是以父母子女相称并长期共同生活。那么,依据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可以认定李大爷的儿子与抚养其的亲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否则,李大爷当初将儿子托付给亲友代养,只是一种委托寄养行为。依据《收养法》第十六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的规定,生父母子女关系并未解除,明娃仍然负有赡养亲生父母李大爷夫妇的法定义务。

    如果明娃仍拒绝赡养父母,李大爷可以请当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予以调解,仍不愿赡养时,李大爷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到当地法院起诉小儿子。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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