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宅院生矛盾 一方将一方打为重伤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远亲不如近邻,可秦安县有两家邻居,因为其中一家将对方打成重伤而引来官司,使原本就曾因宅院地界问题而不和的两家人,其邻里情再次受重伤。

    秦安县叶堡乡某村的董某与赖祥【化名】两家是邻居,

    两家人曾因宅院地界问题发生矛盾,所以两家的关系一直不和。2010年8月16日早晨8时许,赖祥驾驶摩托车经过董某家门前时,董某乘赖祥不备,持铁锹击打了赖祥的头部,赖祥被打后从摩托车上掉了下来,躺倒在地上,随后,赖祥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赖祥的损伤属重伤。赖祥住院期间,董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又在2011年2月支付了21900元赔偿金。2011年3月15日,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5月23日被逮捕。

    秦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董某致赖祥重伤,后果严重,当庭认罪态度不好,且在此案中,赖祥并无过错,所以,应对董某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邻里关系引发的伤害案件,加之,董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对董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董某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当事双方在侦查阶段经协商,由董某兑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且董某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严重,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董某具备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给予了考量,并予以从轻处罚,所以,对董某所持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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