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闯入女工宿舍 浴场强奸女同事被咬伤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一名在秦州区某浴场打工的外地男子,凌晨酒后窜入浴场女员工宿舍,使用暴力、恐吓手段在强奸女同事时,被对方咬伤嘴唇后逃脱。因男子的行为系实施终了的未遂犯罪,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三年。

    而立之年的豆某,从陇南市农村来我市打工,后来在秦州区某浴场工作,就是在这家浴场,豆某酒后闯进浴场女员工宿舍干了一件龌龊之事,让自己锒铛入狱。

    2011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豆某酒后窜入浴场女员工宿舍后,脱光了自己的衣服,被正在宿舍休息的丽丽【化名】发觉,丽丽要求豆某离开房间未果准备逃离时,被豆某强行推倒在地,豆某用双手掐住丽丽的脖子,威胁丽丽不要反抗,并用拳打、膝盖顶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因酒后未得逞,丽丽将强行吻她的豆某下嘴唇咬伤后裸体逃离并报警。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丽丽颈部外伤属轻微伤,豆某口唇损伤痕符合牙齿咬伤形成特点。

    2011年3月24日,豆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豆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恐吓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因其酒后而未得逞,系实施终了的未遂犯罪,且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所以,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豆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奸,不属犯罪性质较轻,所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豆某系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于是,法院在2011年6月2日,以被告人豆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豆某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就豆某的上诉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豆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采取双手掐住被害人小杨的脖子,用拳打、膝盖顶等暴力手段,致伤被害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已对豆某从轻判处,豆某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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