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丢的摩托车该由谁赔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赵青霞 雷亚红】一住户停放在小区内的摩托车丢失,便向物业公司索赔,但因住户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车辆管理费,法院最终驳回了这名住户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秦州区白先生的母亲,作为户主购买了秦州区一小区的一套商住房。2008年5月24日,白先生的母亲与天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各1份,其中约定进入本小区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棚车位内,由看管人员有偿服务统一看管,严禁乱停乱放,否则丢失责任自负,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白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于2010年11月入住。2011年8月16日晚6时许,白先生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18日早上7时许,他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于是,便向派出所报了警。

    白先生就丢车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但没有结果,便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

    今年9月29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先生与被告天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白先生诉称,今年8月16日,自己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并锁好头锁及键盘锁,17日下雨,18日早上7 时许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丢失。白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已丢失的价值4650元的雅马哈摩托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天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与白先生之间没有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白先生也没有交纳车辆保管费和停车费。白先生所交的费用只是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另外,白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物业公司只是给白先生提供停放场所,白先生也没有提示物业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看管。摩托车被盗应当由派出所追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白先生居住在被告进行物业服务的小区内,由户主也就是白先生的母亲交纳物业服务费,接受被告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白先生以其摩托车在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居住小区丢失为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双方约定进入本小区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棚车位内,由看管人员有偿服务统一看管,严禁乱停乱放,否则丢失责任自负。并且被告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车辆管理费,原、被告间未形成摩托车保管合同关系,所以,白先生要求保管赔偿摩托车丢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有关法规,法院驳回了白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白先生负担。

    对于此案,值得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引以为鉴,法官建议,业主应与物业公司应明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双方就车辆看管达成一致协议,建立车辆存放制度,业主履行交费义务,物业公司履行专人看管义务,明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从而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被服务与服务关系。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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