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 王琳 闫蓉芳
农民工在干活时,不慎被烫伤,治疗期间,所在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医药费,并拖欠着部分工钱,以致伤者治疗中断,幸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
2月23日,麦积区党川乡的王先生反映,2011年9月他到天水一家水泥厂从事水泥上料工作,约定月薪2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上班一月后的一天上午,他在工作的过程中,脸部、脖子、手臂不慎被烘干池的蒸汽大面积烫伤,被就近送到一家诊所进行治疗,由于伤口已经感染,一周后又转入烧伤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由于厂里没能支付剩余医疗费,医院便停止了用药。此后为此事,王先生的家属多次找水泥厂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同时厂里还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共计4200元一直没有支付。
事后王先生到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申诉,请求确认他与该厂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厂家支付他被拖欠的工资和剩余医药费。
2月29日,记者从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王先生的申诉已有了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员认为,虽然申诉人王先生与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申诉人提出的拖欠两个月的工资,经查,实际拖欠20天的工钱共计1400元。在劳动仲裁委的督促下,当天,王先生就拿到了水泥厂支付的剩余医药费和拖欠的工钱,他对劳动部门秉公执法为他维权表示感谢。
在工厂打工四个年头,发生工伤事故后,工厂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雇佣关系为由,仅支付了住院费后,便置受伤的农民工于不顾,农民工为此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2月23日,从陕西旬邑县来天水打工的刘先生向本报反映:2008年,他到麦积区一家彩钢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500元,工种为安装工。
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厂里的负责人带刘先生到甘谷县给村民建大棚,当日中午,刘先生在钢架上铺彩钢板时,不慎被上方的高压线击中了脖子,从彩钢棚上摔下来受了伤,事发后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救治,历时3个多月。然而,治疗期间该厂只支付了刘先生的住院费,对于护理费等其他费用拒不支付。刘先生及家属多次讨要,彩钢厂始终拒绝支付。
记者就此采访了彩钢厂吴经理。他说,厂里和刘先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有活就干,没活走人,是雇佣关系。对刘先生所受的伤害,厂里愿意依据雇佣关系对他进行赔偿。
那么,是否如彩钢厂吴经理所说,双方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和刘先生一同来到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刘先生的情况并对照此标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无论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哪怕只有一天时间,发生工伤用工单位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监察人员的建议,刘先生向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书面的申述材料。
3月2日,记者从麦积区劳动仲裁委了解到,依法受理此案后,劳动仲裁委及时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彩钢厂一次性赔偿刘先生各项费用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