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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http://www.tsrb.com.cn 2016-04-14 15:23:51 星期四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记者 肖汉丽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天水市消费者协会总结出了201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食品、药品、网购、驾驭培训、购买汽车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活动,针对商家的侵权行为,并逐一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我们期望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让广大消费者能从中获得一些警示,提醒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能提醒各商家在销售、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网购产品有问题 退货遭拒绝

    2011年5月6日,陈某通过某网站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子产品,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产品销售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当陈某准备验货时,遭到快递公司投递员拒绝,并说根据快递公司投递规程和快递公司贴在商品外包装的快递单说明“先付款后验货”的要求,消费者必须先付清货款才能验货。不得已,陈某只得付给投递员500元货款,然后当着投递员的面打开了包装,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陈某当即要求退货,又遭到投递员拒绝。陈某只得向销售公司反映情况,谁知电话接通一次后再也联系不上销售公司。无奈之下,陈某拨打12315请求帮助。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快递公司最终退还了收取陈某的500元货款。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新兴的消费模式也悄然兴起,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也暗藏了诸多陷阱。本起案件中快递公司“先付款后验货”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情况等;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后续保障情况等。先付款后验货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事先知悉自己所购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消费知情权,给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销售劣质商品提供了机会。对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

    购买大米过期 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

    2011年7月21日,钟某在麦积区某超市购买了10公斤装大米8袋(每袋单价52元,共计416元),购买后发现该批大米生产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至购买当日已过期,要求工商所进行查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发现该举报属实。由于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食品行为。工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大米8袋,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通过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货款416元,并赔偿1584元,共计2000元。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过期食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食品经营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该及时进行下架退市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在这起案件中,充分说明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在本案中经营者必须依法退还货款,并给予赔偿。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关注的重点,经营者首先必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仅要把好商品质量关,还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好内部管理,使自己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经营的商品安全放心,这样才能赢得商业信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辛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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