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王琳 实习生马文娟 通讯员郝莉】河南省一男子与另一同乡经过事先预谋,骗取他人托运的货物后私自转卖,该男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0年夏季,家住河南省商水县的宁某与豆某预谋以给人托运货物的方式骗钱。豆某以“李刚”的名义办理了假驾驶证,同时为自己的运输车办理了假车牌和行驶证。
二人联系了一车货物运到甘谷后,经甘谷县某货运部介绍,第二天,豆某授意宁某用李刚的信息与受害人于某货运部签订了一份货运信息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由乙方“李刚”将甲方于某的一车重量为19.18吨,价值47182余元的废铁运往河南舞阳钢铁公司,由甲方预付乙方运费2500元。在货物运输途中,豆某将这车废铁以37000元卖给了他人,之后分给宁某17000元(后来宁某将这笔钱退还给了豆某)。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宁某犯合同诈骗罪,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甘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假的信息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并变卖,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宁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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