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杀人潜逃 父亲毁灭证据
甘谷“3.2”杀人案审判 父子俩均领刑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刘芹 通讯员郝莉】甘谷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致对方死亡。最终,该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判处死缓。

    去年3月1日11时许,家住甘谷县大像山镇的李某事先联系与蒋某及其朋友安某碰面,李某通过蒋某给安某7000元钱,让安某帮助购买毒品。安某让李某、蒋某二人等候,自己去买毒品,但却一直未归。李某二人便到安某家中等至次日凌晨,期间,蒋某又叫来朋友张某。

    3月2日凌晨5时许,因安某一直未回,李某便认为是蒋某伙同安某骗自己的钱,便将蒋某、张某二人叫到自家房内,张某有事随后离开。李某向蒋某索要钱款,二人发生争执。李某先用木棍打蒋某,继而又拿起桌子上的刀子,在蒋某左大腿根部刺了一刀,蒋某受伤后倒地。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父亲后逃离现场。

    李父发现蒋某受伤,未予施救,待其死亡后,于3月7日晚雇人将蒋某的尸体移至自家责任田内丢弃。经法医鉴定:蒋某系右侧腹股沟部遭受锐器刺伤,造成股动脉、股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死亡。

    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其父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向天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父亲在明知其子李某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后,仍帮助毁灭、伪造案发现场,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罚。审理期间,法庭查明被告人李某确无赔偿能力,原告人已书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的父亲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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