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王琳 实习生马文娟 通讯员郝莉】甘谷一男子先后将他人拐骗来的两名外地女青年介绍给本村村民为“妻”,自己从中牟利。最终,这名男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他捞的好处费不但被法院没收,还被处罚金和刑罚。
男子王某是甘谷县磐安镇某村的一个村民,2009年4月,青海交通大学女学生李某被石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等人拐骗到甘谷,王某利欲熏心,将其介绍给本村青年赵某为妻,获利500元。
2009年5月,王某又将石某、张某等拐骗来的青海湟中县女青年张某介绍给甘谷县磐盘安镇某村青年曹某为妻,从中牟利2000元。
甘谷警方侦破此案后,将案件移送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涉嫌拐骗妇女罪的主犯石某、张某分别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去年12月中旬,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甘谷县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将两名被拐卖妇女介绍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参与拐卖妇女犯罪中,仅参与居间介绍,且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鉴于王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且在审理中能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犯拐卖妇女罪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一篇罗玉小区 居民盼望有个规范市场
下一篇夜晚投宿 折财四千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