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庭审现场 通讯员安增高 摄)
□天天天水网-天水记者蔚军平 实习生马文娟
秦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均为秦安县魏店乡某村村民,2011年9月10日,被害人酒后因征地补偿款到被告人家门前叫骂,被告人闻讯跑出家门,继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用脚踢被害人的肋部,朝被害人的嘴部一拳,被害人因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轻伤。
从案件本身来说,这是一起很平常的刑事案件。说它有些特殊,那是因为这起案件的庭审也是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观摩活动的一项内容。
当天,市中院分管院长、刑一庭法官,各县区法院分管院长、刑庭庭长、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妇联、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负责人现场观摩了这次庭审。
法院依法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较以往庭审不同的是,在此次庭审过程中,纳入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查清犯罪事实之后,庭审活动重点围绕量刑情节的证明展开。
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的意见等事实进行举证。
随后,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基准刑、从重或从轻的量刑幅度发表了明确的辩论意见,主审法官也充分询问和听取了被告人对量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主审法官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依照《刑法》等规定,确定了刑罚期限。
作为此次观摩庭的最大亮点,“刑事案件社区矫正庭前调查制度”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庭审之中。
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法院在量刑时对社会调查员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予以考虑。本案的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宣读了被告人家庭、被害人家庭、邻居、村委会和派出所的调查笔录,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后,又在法庭的主持下宣读了调查报告。
本案的社会调查报告最后结论为,根据被告人刘某的悔罪表现,综合刘某拟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因素,被告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秦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刘某符合判处适用缓刑的条件,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当庭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庭审完毕,与会人员对秦安县人民法院引入社会调查制度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推行适用缓刑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可以了解被告人犯罪深层次的原因,进一步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认罪伏法,使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为今后缓刑罪犯社区矫正找准了切入点,为挽救、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据秦安县人民法院安法官介绍,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把被告人的人格状况、矫正条件、社会效果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依据,将对进一步规范缓刑的适用,更好的发挥缓刑在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