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刘欣 通讯员李志霞】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了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的起诉。
去年1月23日,经被告陈某担保,原告赵某借给债务人李某10万元,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但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
借款第7日,债务人李某意外死亡,遗产为桑塔纳小轿车一辆,之后,原告赵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债务人父母、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务人李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折价35000元交付原告抵偿债务后,尚差80000元未付,债务人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后不承担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之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后无履行能力,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同年10月,债权人将保证人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未受偿部分债务8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债权人起诉担保人之前,已起诉债务人归还借款,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部分债权,后又起诉担保证人清偿剩余部分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再行起诉担保人属于重复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