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蔚军平
几名职业学校的学生,正值青春年少,却因一点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聚众斗殴,最终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划上了句号,留给了父母无穷的伤痛。
宿舍楼里酿命案
去年6月11日22时40分许,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晚自习结束。宿舍熄灯后,零九工民建班学生裴某、王某二人在经过207宿舍时,因琐事与该宿舍的丁某发生争吵,丁某在楼道内辱骂裴某说工民建班的学生是废物。裴某以此为由,纠结该班109室、211室、215室男生十多人聚集于211室内,计划将丁某拉至211室教训一顿。
裴某等人前往207室欲将丁某拉往211室未果后,裴某便领着数人进入207室,同学张某指使其余人员随后进入207室,欲对丁某实施殴打。
在207室内,裴某、张某与丁某发生争吵。在相互争吵中,张某率先动手殴打丁某。在相互厮打中,丁某用自己藏于褥子下的一把单刃弹簧刀将张某额头刺伤;随后,丁某又持弹簧刀向正在殴打他的裴某胸部连刺数刀致裴某倒地。后来,裴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裴某系锐性物体作用致心脏、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伤者张某系锐性物体作用致软组织切创,属轻微伤。作案后,丁某、张某潜逃。6月12日,丁某、张某被抓获归案。
丁某生于1994年,案发时16周岁,系未成年人。死者裴某生于1992年8月,系农业家庭户口。案发后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赔偿死者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0.5万元。
各自担责
武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丁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弹簧刀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在同学裴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泄私愤,在裴某纠集之下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该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张某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被害人裴某对本案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作为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丁某的亲属于庭审后交来赔偿款30000元,由于其家庭困难,再无能力进行赔偿,所以,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人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50%;被害人裴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0%;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40%较为适宜。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就是裴某父母的合理诉讼请求,即被害人裴某丧葬费14794元,死亡赔偿金68494元,二项合计83288元。由被告人丁某承担50%即41644元,因被告人丁某系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山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承担40%即33315.20元。
武山县职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裴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所以,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刑事责任年龄、认罪态度及赔偿数额等,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学生,综合其作案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丁某的监护人赔偿裴某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共计41644元,扣除其已交来的30000元,还应支付11644元。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裴某的父母表示不服,提出了追究被告人丁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裴某在此次事件中无责任,不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人张某承担;赔偿被抚养人抚养费60万元的上诉理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裴某首先纠结学生十多人进入丁某居住的207室,欲对丁某实施殴打,裴某对扩大事态、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判处被害人裴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是恰当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