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看到一麻将馆生意很好,就纠集10多人,持砍刀、电警棍、木棒、戴口罩砸该麻将馆的场子并抢钱。这伙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人作案时还未满18周岁。
2010年11月22日,秦州区的夏某对郭某讲,秦州区皂郊镇皂郊街有一麻将馆生意很好,干脆去把股份占了。11月28日,夏某和郭某商量砸该麻将馆的场子并抢钱。夏某让郭某、唐某等人纠集足够的人、准备作案刀具于次日实施抢劫。
11月29日,唐某纠集李某、廖某等准备数把砍刀、口罩。之后,唐某以找人帮忙打架发报酬的名义让小军(化名)找人,小军纠集范某、赵某、巩某、张某、霍某、杨某集结后,14人于当晚来到秦州区皂郊镇教练场附近。
夏某踩点后,于晚11时30分许窜至皂郊镇皂郊街一麻将馆,夏某向众人告知了抢劫一事,由夏某在外接应,郭某、唐某、小军等13人持砍刀、电警棍、木棒、戴口罩,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得在该麻将馆打麻将的金某等人现金24000余元及价值100余元手机一部,并将一人砍为轻微伤。
破案后,从夏某处追回赃款1200元,廖某、李某家属各退回赃款500元,唐某家属退赔赃款1600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廖某、张某、霍某等人或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是被民警抓获,另外两人一名在逃,一名另案处理。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郭某等12人犯抢劫罪一案时认为,被告人夏某、郭某伙同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郭某提出犯意,并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系从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立功表现,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其家属退赔了赃款,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小军系从犯,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所以,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巩某等系从犯,有的有立功表现,有的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的家属退赔了赃款;在审理中都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在减轻处罚的同时适用了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分别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小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范某等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八年以及宣告缓刑等不等刑期。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霍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赵某、霍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随后,市中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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