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独行女性抢劫抢夺十余起
男子将蹲十四年大牢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一名男子尾随独行的年轻女性趁其不备时抢夺挎包,在抢夺未果时即采用暴力殴打等方式劫取财物,最终因其包内装着抢到的化妆品暴露了自己的本来面目,被警方抓获(本报于2011年11月23日报道)。日前,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放:

    2011年10月12日晚,秦州公安分局石马坪派出所接到一名市民报案称,当晚21时许,她在石马坪被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施以暴力抢去了手机、现金等随身物品。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通过对前期发生在辖区内的抢劫案进行分析,发现侵害对象均为夜间在较为偏僻路段单独行走、携带挎包的年轻女性。根据受害人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发现嫌疑人为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且作案手段相似。

    2011年10月16日22时许,在东团庄村蹲点守候的民警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尾随一年轻女子进入巷道,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该男子无法说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机品牌与型号,对手机也不能熟练操作,且随身携带有女性化妆品。经审查及对其住所依法进行搜查,发现其住处有大量女性化妆品、手机、女性挎包、手机卡等物,这名男子最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生于1977年,秦州区秦岭乡人,在我市务工。自2009年冬天至2011年10月间,他在秦州区北关、七里墩等地尾随单身女性至灯光黑暗或偏僻的地方,乘人不防备采取身后推倒、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夺或抢劫财物。经查,张某共抢得手机10余部,现金数千元。

    2011年10月18日,张某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被秦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2年3月5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抢夺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在秦州区皮毛厂家属院门口、廖家磨巷道内、玉泉镇东团庄老庄、胜利巷等地,抢劫作案9起,抢得现金3960元及移动电话机八部等物(共计价值1578.7元)。破案后追回移动电话机6部及钱夹2个,其中移动电话机5部已发还。此外,自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窜至秦州区光明巷、秦州区后寨及秦州区小南门等地,趁人不备抢夺作案5起,抢得移动电话机4部(价值644.5元)及现金530元,破案后追回移动电话机3部,其中2部已发还。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2011年10月12日在秦州区石马坪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抢劫、抢夺的犯罪事实。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尾随他人抢夺挎包未果时采取暴力殴打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成立,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罪行,故对抢夺犯罪应以自首论,且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追回了部分赃物,故可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部移动电话机、两只钱夹及一个挎包予以没收。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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