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家住麦积区的柳老汉夫妇有两个儿子,1995年,夫妇俩及小儿子柳某在旧宅基地上建了七间砖房,次年小儿子柳某娶妻高某,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
2001年因政府修建羲皇大道,柳老汉家的旧房院被征用拆迁,获得补偿款38000元,并由其所在村委会另行划了一块宅基地,该房屋附着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为柳老汉。小儿子柳某从村委会领取这笔补偿款后,其中9000元用于二老当时的生活,剩余29000元由柳某夫妻主持用于建造新房。
当时,从旧房屋中拆除的部分建材也用于建造新房。建成的房屋系砖木结构,主房有五间,两间南房,一间厕所,还带地下室。新房盖好后,柳某夫妇居住在院中两间南房中。
【对簿公堂】
2004年,柳某因病去世,随后其妻高某再婚,与其丈夫仍居住在该房院中。后因赡养问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村委会曾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双方并未履行。
近日,柳老汉夫妇将儿媳高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停止侵权,并带领其现在的丈夫及子女搬出他们的房屋和院落。
被告高某在法庭上辩称,第一,原告所说关键事实歪曲。原告说在1985年就准备好了1995年建房的所有建材是不符合常理的,前夫柳某在1995年建房时也出了力(这个原告也认可),2001年的房屋又系她与前夫主持重建的。
第二,原告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宅基地无论是祖传的还是新划的,对此的使用权所有家庭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前夫去世后她再婚,其现任丈夫到女方家生活也应平等的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故二原告要求她及丈夫、子女搬出宅院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析法】
法院审理认为,诉讼争议房屋是在被告高某与柳某婚后与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二原告与被告及柳某共同建成,此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二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家庭成员对该房屋共同共有。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带领其丈夫及子女搬出二原告的房屋和院落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柳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 (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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