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汪文
毒品乃万恶之源,在全社会向毒品说“不”时,仍有个别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吸食、贩卖、运输毒品以身试法。
在今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我市于2011年侦破的“10·9”特大贩毒案,该案也是我市近十年来所破获的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缴获毒品海洛因1400克,最终,甘谷妇女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出资50万元 赴穗买毒品
1965年2月出生的李某(女),是甘谷县大像山镇农民。几年前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广东普宁市人陈某(在逃)。 2011年8月份,李某与陈某电话商定以50万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上购买毒品海洛因。2011年8月26日、31日,李某先后两次让其儿子王某给陈某账户分别打款30万元、20万元。
2011年10月11日凌晨,李某乘坐k228次列车前往广州取毒品,于12日上午到达广州站后,与陈某打电话联系,陈某让李某坐一辆大巴车找他,李某坐车到终点站与陈某见面后,便安排李某在一家属楼内住了两晚。14日下午,李某和陈某两人商量准备从深圳坐大巴车返回天水,随后二人坐车到深圳银湖汽车站,下午5点左右到达深圳银湖汽车站,二人在汽车站附近的一家私人旅店住了一晚。15日上午,两人又一起来到汽车站候车室,陈某在候车大厅,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四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李某,李某将4块毒品海洛因装入自带的黑色背包内,随后乘坐从深圳发往天水的一辆长途客车,该车于10月16日下午到达天水火车站广场。在汽车停车站点,甘谷县缉毒大队民警当场将李某抓获,并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1400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4块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均系毒品海洛因,该毒品海洛因含量为86.65克/100克,这也是高纯度毒品海洛因首次流入我市。
2011年11月23日,李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其实,在李某被抓获前,甘谷警方就于2011年10月9日将该案立为特大贩毒案开展侦查,并报公安部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成立“10·9”特大贩毒案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这起案件的侦破大快人心,彻底摧毁了广东揭阳、深圳通往天水的运输贩卖毒品的通道。
一审宣判 获刑死缓
2012年5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5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谷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解称,自己的老公对自己不好,自己购买毒品,是准备吸食来报复老公的,不是贩卖毒品。她还供述称,50万元一部分是自己以前在西藏做服装生意时积攒的,还有一部分是我打毛衣时赚的,还有一部分是自己在卖小百货时挣得。
对于李某这么多的毒资,李某的儿子王某称,自己也曾问过母亲,但被母亲的“你只是存去,问这么多干啥呢”等话语推托了。由于母亲不识字,所以每次都是让他给陈某打款的。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仍然大肆购得毒品海洛因准备贩卖,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辩解称其购买毒品,是准备吸食来报复丈夫的理由。经法院查实,李某在侦查阶段曾交代其家里要修房子、经济上紧,实在没有办法,就给上线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之事,并称准备用查获的电子秤给吸毒人员卖毒品时称量用,此证据能够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并有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的大宗毒品相印证。另外,从李某儿子等人的证言反映出李某与其夫的关系较好,没有证据证明与其夫有任何矛盾,所以,其称丈夫对她不好,准备报复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理由与客观现实不符,也不符合常情,纯属狡辩,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记者采访得知,李某的家庭成员就有吸贩毒历史,她的丈夫曾因吸食贩卖毒品被判过刑。
对于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法院查实,被告人李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且所购得大量毒品已查明就是为了贩卖,只是在其未出售前即查获,属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属于贩毒未遂的状态,所以,此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理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属初次贩毒即被抓获,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6月26日,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获悉,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共破获毒品案件51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5人,缴获毒品海洛因713克,缴获合成毒品480.75克,有力的打击了各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