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以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二起入户盗窃案,四名男子入户盗窃,有的甚至连主人家的硬币、钢笔等物也不放过,有的虽然在实施盗窃时没有得逞,但依然受到了刑事处罚,这是因为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作为定罪标准。
去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5个月的靳某和刑满释放15天的胡某,来到秦安县王尹乡张底村张某家宅院外预谋盗窃。
靳某在外望风,并帮助胡某翻墙进入张家院内,胡某进入张某家院内后采取撬锁、翻箱等手段,盗得白沙牌香烟4盒、手机等物(价值340元)。在继续实施盗窃时,被从地里干活回家的张某当场抓获,靳某逃离现场。
秦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胡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胡某、靳某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元。
今年4月7日16时许,刘某(累犯)、庞某驾驶摩托车窜至秦安县郭嘉镇某村,翻墙进入该村朱某家宅院,盗取其家中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硬币若干及欧美达牌钢笔一支,被盗物品价值177.5元。
最终,秦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庞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500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所谓“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居民的住房、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住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应当予以打击。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行为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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