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日,时值清明节,当天中午12时许,秦州区太京镇农民李某在本村一山地上坟时,点燃蜡烛祭奠故人。因当时风大,烛火将周边荒草、林地引燃,李某扑救无果后逃离。群众报警后,林业部门与当地群众将山火扑灭。
当天,市森林公安局秦州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确定嫌疑人后,电话要求李某来到秦州区天水郡路口,民警随后将李某抓获,李某如实供述了失火的事实。
经鉴定,这次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3.93公顷,经济损失7721.25元,李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全部赔偿了损失。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清明上坟期间,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点燃蜡烛祭奠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森林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相关法律,秦州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李某作出了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判决。
(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彭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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